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组织机构
基金会动态
批复文件
政策法规
捐款方式
工作人员
暖冬行动
会内活动
视频新闻
会员风采
省内老年新闻
国内外涉老新闻
省老龄办专栏
涉老时政
友情提示
政策法律
法律咨询
案例选编
筒子楼
老友会
养生堂
大舞台
快乐周末
老有所养
老有所医
老有所教
老有所学
老有所乐
老有所为
老有所居
曲子
图片
【
河北老年网 河北银发网
】 →
老年法律
法律咨询
老年法律
友情提示
政策法律
法律咨询
案例选编
老人维权把握四大重点(上)
搜索:
法律咨询:组织法律专业人员就涉及老年人的法律事务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尽快为咨询人员回复。
咨询问题:
我家儿子和张某经人介绍认识,确定恋爱关系时女方张某提出,为确保双方关系的稳定,要我家付3万元定金。如以后我家反悔,无权要求张某返还该3万元定金;若张某反悔应双倍返还我家给付的定金。我们家为了儿子能结婚,同意了张某的要求,双方还签订了协议,之后我家将3万元给了张某,他二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双方就经常发生争执,在不到一年的婚姻生活中,我儿跟张某因感情不和就一直分居生活。于是我们就想到法院起诉与张某离婚,并要求张某返还定婚时付的定金3万元,不知道其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发表于:2012-5-7
咨询回复:
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被禁止的、违背婚姻自由的做法是无效的。你儿子和张某约定定金的行为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你儿子和张某在恋爱当中就通过3万元保证金的办法,来限制对方选择结婚对象的自由,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违反。双方恋爱时所达成的定金协议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属无效协议,张某为此所收取的3万元定金,应全额返还给你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提问人:
王女士
咨询问题:
我父亲与前妻生有晓华、晓英两个孩子。他与我母亲再婚后,又生有阿三、阿湘、我三个子女。晓英从小由我母亲抚养。我父亲。晓英早年去世。前不久,我母亲也因病逝世。我母亲生前一直居住在我家,由我赡养。她的另两个亲生子女阿三、阿湘经常去看望她,并为她支付了部分医药费。我母亲去世后,阿三、阿湘起诉我,要求继承我母亲的遗产。小杰是晓英的儿子,他认为,我母亲的遗产中有自己母亲晓英的份额,所以,加入到诉讼中,要求代位继承遗产的三分之一。晓华放弃了继承权。我想咨询:小杰有继承权么?
发表于:2012-3-7
咨询回复:
律师解答: 小杰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子女同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本案中,小杰的母亲晓英从小由你母亲抚养,虽是你母亲的继女,但已与她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小杰可以代位继承其母晓英有权继承的份额。 在遗产继承时,只有发生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或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这4种情形,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所以,阿英虽然没有对张女士尽到赡养义务,但并没有做上述任何一种行为,也就没有丧失继承权,因而,小杰依然享有代位继承权。 张女士在死后留有遗产,但没有留下遗嘱,她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配。晓华在遗产分配前表示放弃继承,法院应当准许。遗产分配应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你母亲生前一直由你抚养,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阿三、阿湘也常去看望老人,并为老人支付了部分医药费,所以,他们也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没有你尽的赡养义务多且全面。小杰的母亲晓英早年死亡,对你母亲所尽的赡养义务较少。小杰代位继承,只能继承其母亲可以继承的份额。
提问人:
李先生
咨询问题:
我的父亲是个精神病患者,在他患病期间,曾立了一份遗嘱。经过治疗,他父亲的病情得到好转,和正常人一样了,但没有撤销或变更这份遗嘱。最近,我父亲去世了,我认为父亲的遗嘱有效,因为父亲立遗嘱时虽然没有行为能力,但在后来有了行为能力,又没有立过其他遗嘱,则证明他认可这份遗嘱,所以应当按该遗嘱执行。我的兄弟却说在无行为能力人立的遗嘱是无效遗嘱,即使是他后来有了行为能力,遗嘱仍然无效,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请问,无行为能力人在立遗嘱后才有了行为能力,其遗嘱有效吗?
发表于:2011-12-26
咨询回复: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但哪些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明确指出:“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应当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在生活中,经常可以遇到这样的情况,遗嘱人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但在后来有了行为能力,或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但在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他们的遗嘱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所以,无行为能力人在立遗嘱后才有行为能力,其遗嘱是无效遗嘱。根据你所述,结合以上法律规定,可知你父亲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在没有有效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提问人:
邱女士
咨询问题:
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承担晚年的生活费用吗?
发表于:2011-12-7
咨询回复: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提问人:
钱先生
咨询问题:
我表弟从小被过继给大伯,并一直和大伯生活,现在,他的父亲即我的舅舅因病去世,请问表弟能否继承亲生父亲的财产?
发表于:2011-12-1
咨询回复:
“过继”是我国旧时普遍存在的一种传统习俗,关于过继子女的法律地位,即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的关系、过继子女与亲生父母的关系等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同于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继子女或养子女。 在具体实践中,过继子女的法律地位应根据过继的事实发生在《收养法》施行之前还是之后而有所区别。 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之前,如果你表弟与父母脱离了关系,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则可以认为是事实的收养关系,按照收养关系来处理,你表弟就只能继承过继父母的财产,而不能继承生父母的财产。但如果过继的事实是发生在《收养法》施行之后,则必须办理收养登记才能形成收养关系,你表弟与亲生父母的人身关系才不存在,否则就不能形成收养关系,你表弟就只能继承生父母的财产,而不能继承过继父母财产。
提问人:
马先生
咨询问题:
今年4月我和朋友开车外出游玩,在路上行驶时与对面的一辆轿车相撞。经交管部门认定,对方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而我因此事故受伤,为十级伤残。我向对方提出了精神损害,但不知应如何计算?
发表于:2011-9-9
咨询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几项因素来确定。
提问人:
刘先生
咨询问题:
我的哥哥莫求于去年去世,他没有妻子儿女和父母。他留下了的遗产应该由我们这几个兄弟姐妹继承。我们的一位哥哥去世几十年了,留有一子。他一直在外地,从未照顾过莫求。请问,这个侄子能否继承莫求的遗产?
发表于:2011-8-31
咨询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如孙子、外孙子等。因此侄子不能代位继承。
提问人:
任先生
咨询问题:
我想问一下撤销赠与的条件是什么?
发表于:2011-8-29
咨询回复:
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赠与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销赠与:(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此处的扶养义务不论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受赠人都必须履行,其不履行即构成赠与的撤销事由。如果受赠人无扶养能力,那么其不履行扶养义务不构成赠与撤销的事由。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另外,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也享有赠与撤销权。《合同法》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的,撤销权归于消灭。赠与被撤销的,在赠与财产未交付时,赠与人可拒绝赠与;财产交付的,撤销权人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财产。
提问人:
董女士
咨询问题:
向大爷的三儿一女长期为父母的赡养问题闹矛盾,前年在亲戚的调解下,就父母的赡养问题签订了家庭赡养协议书,明确了各自的赡养责任。但是二儿子经常以种种借口不履行赡养协议,家人多次劝说也无效。面对这种情况,向大爷问应该怎么办?
发表于:2011-8-26
咨询回复:
我国法律规定的老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是国家赋予每一个老年公民的,受到法律保护,不允许任何团体或个人非法侵犯。老年人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行使请求保护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条规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第四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老年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请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老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具体情况,请求相应的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如对于各涉老部门和单位,由于不依法履行保障老年人生活、发展老年事业、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职责,而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可以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向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要求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侮辱、谩骂、殴打、虐待老人,应当受治安处罚的,或者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可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是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最有力的法律手段。当老年人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老年人与某行政机关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纠纷,得不到合理解决时,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可按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三)向各级老龄工作机构投诉。各级老龄工作机构是代表老年人利益的组织,它虽然没有行政处罚权和司法权,但它可以接受被侵害老年人的投诉,要求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有关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接到老龄工作机构的请求或建议后,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着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作出公正处理。
提问人:
孟先生
咨询问题:
请问哪些人是老年人的赡养人?
发表于:2011-8-18
咨询回复: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因此,老年人的子女是主要的赡养人。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和生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继子女和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或继母之间。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放弃继承权的子女,不能以此为由而拒绝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因为在其未成年及不能独立生活时,父母已尽了抚养教育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三款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积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因此,老年人赡养人的配偶也是老年人的赡养人。
提问人:
申先生
总计留言35条
首页 前页
下页
末页
第1页 共4页 转到第
1
2
3
4
页
说明:提交的咨询需管理员审核之后才会显示。
您的姓名:
*
您的邮箱:
您的电话:
其它联系方式:
(如QQ、MSN等)
咨询内容:
(500字以内)
关于我们
|
网上办公
|
组织机构
|
常设机构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河北省老年事业促进会 河北省老年文化促进会 河北省老年事业发展基金会
计数统计:
您是第
位浏览者
冀ICP备10006655号